黑森規(guī)〔2018〕3號
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森工林區(qū)住房公積金
提取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三江”林管局及所屬各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林業(yè)局),總局有關直屬企事業(yè)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森工林區(qū)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黑龍江省森林工業(yè)總局
2018年4月3日

抄送:總局財務處,審計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建局,信息中心,公積
金管理中心。
黑龍江省森林工業(yè)總局辦公室 2018年4月4日印發(fā)
黑龍江省森工林區(qū)住房公積金
提取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費,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guī)定》《黑龍江省森工林區(qū)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黑龍江省森工林區(q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開戶并進行公積金繳存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職工依照本細則,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部分或全部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的受理和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繳存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全款購買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無自住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工作調離森工公積金管轄范圍且戶口遷出森工林區(qū)戶籍管轄范圍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yè)。
第六條 繳存職工在本人賬戶存儲余額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同時提取配偶(共同還款人)的住房公積金,且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發(fā)生額。
第七條 購買無合法產權證的自住住房、住房裝修、購買或租賃辦公用房、商業(yè)用房、車庫、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及購房首付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八條 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全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一年之內(按契稅完稅證明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可辦理一次購房提取,不得重復提取,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額。
第九條 繳存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分次提取,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度為月還款額乘以12個月,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貸款本息合計額。
償還本中心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繳存職工及配偶只可以申請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以下簡稱:沖還貸),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公積金。
繳存職工未償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且公積金賬戶不得注銷。
第十條 繳存職工無自住住房且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按每年匯繳額的70%提取,且提取金額不低于2400元/年、不高于14400元/年。
第十一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五)、(六)、(七)、(八)、(九)、(十)項規(guī)定的,可一次性提取繳存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繳存職工公積金賬戶同時注銷。
第四章 提取資料
第十二條 繳存職工提取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森工林區(qū)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式二聯(lián))。
配偶共同提取的須提供結婚證或者戶口簿、身份證。
他人代為辦理提取的,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公積金中心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繳存職工全款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購買森工林區(qū)范圍內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發(fā)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發(fā)票。
(二)購買異地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購房發(fā)票或契稅完稅證明。
(三)購買棚改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拆遷安置協(xié)議及付款票據。
第十四條 繳存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購買建筑材料及施工費用發(fā)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林業(yè)局及其以上建設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施工費用發(fā)票。
第十五條 繳存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購房發(fā)票或契稅完稅證明、《借款合同》、近期三個月的還貸證明。
第十六條 繳存職工無自住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30日內有效),總局在哈直屬單位職工應由單位出具職工無房證明(單位對無房證明的真實性負責);對于已婚的繳存職工,應提供夫妻雙方無房證明。
第十七條 繳存職工離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退休證件或勞動、人事部門批復的退休審批表。
第十八條 繳存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繳存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勞動保障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材料。
第十九條 繳存職工工作調離森工公積金管轄范圍且戶口遷出森工林區(qū)戶籍管轄范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繳存職工工作調轉證明、戶籍證明;辦理公積金轉移的,繳存職工應向轉入地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xù)。
第二十條 繳存職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移民批準文件或定居國(地區(qū))長期居住證明。
第二十一條 繳存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應提供繳存職工死亡證明、合法繼承證明(有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需所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到場,并簽署書面保證,同意提取款項轉入其中一人賬戶)、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 繳存人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yè)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繳存人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條 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組織申請材料:繳存職工填寫《森工林區(qū)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兩份,以下簡稱《申請表》),并組織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上加蓋單位公章,單位經辦人簽字。
(二)初審:繳存職工持《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管理部或公積金中心辦理初審,初審人員對繳存職工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予以核實并錄入系統(tǒng),報公積金中心審批(原件掃描錄入公積金系統(tǒng)后,退還繳存職工,復印件公積金中心存檔)。
(三)審批:對于材料真實齊全、符合規(guī)定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日辦理審批。對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如需調查核實難度較大或提取人數較多的,可適當延長辦結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四)放款:對符合提取條件并完成提取審批程序的,公積金中心打印《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給繳存職工,并通知受委托銀行按提取金額將公積金轉到繳存職工所在單位指定賬戶內,由所在單位發(fā)放給繳存職工。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騙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繳存職工所在單位配合公積金中心負責追回被騙提的住房公積金,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繳存單位、公積金中心及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規(guī)定辦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有權向省行政監(jiān)督部門、管委會及公積金中心檢舉揭發(fā)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4日公布的《黑龍江省森工林區(qū)提取實施細則(試行)》(黑森建[2016]1085號)即行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